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Уведомление Народного банка Китая о публичном сборе мнений по проекту изменений к четырём нормативным документам, включая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по электронным платежам (№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закон / законопроект 2025-08-29 2 825 знаков Электронная коммерция и платеж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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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ействующая редакция. Последнее изменение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08.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paymentcard@pbc.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等4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等4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附件1: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8月29日

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 件规范性文件

有关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

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05〕第23 号)等4 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

改:

一、《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23 号)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

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

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111 号)

(一)删除第一条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

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

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 倍”的表述;

(二)删除第六条;

(三)删除第八条中“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 天向人

民银行报告”、“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 年2 月9 日前,填

报2017 年1 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的表述。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

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 号)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句修改为“其中国家开发银

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

定名称”。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和第二句修改为“国家开

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

商业银行,可由其总行或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备案。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

镇银行、外资银行及未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

市商业银行的专用章式样参照附式一,由其自行确定,报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二条;

(四)在第三条最后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

行汇票专用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的表述;

(五)将末段修改为“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相关单位”。

(六)将发文对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

商业银行”,将全文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修改为“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

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 号)

(一)将第三条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修

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并删除“清算行的存款

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的

表述;

(二)删除第六条。

《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 件规范性文

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Перевод на русский: GigaChat-3-Ultra, 16.09.2026. Машинный перевод, вычитывается редакцие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