Что изменилос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 редакция 1 → 2 ·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12 02:41 · +34 −68 строк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
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第二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
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
显示、存储的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第三条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
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
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
… 3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
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
第六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
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
第七条
第七条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
… 17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
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
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
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
第八条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
… 8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
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
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
第九条
第九条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
… 3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
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
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
第十条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
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
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
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
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
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
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
… 6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
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
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
… 3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
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
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
… 8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
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
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
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
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
保密性和可用性。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
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
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
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
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
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
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
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
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
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7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
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
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
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
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
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
… 10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
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
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
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
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
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
… 6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
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
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