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lse · Documents · Китай · Всекитайское собрание народных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ей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law / bill 2025-10-28 2 910 characters CybersecurityPersonal data
No translation Download On the source site
Current version. Last change recorded on 2026-09-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

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

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

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

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

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

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

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并可以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

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

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

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

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

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

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

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

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合并,作为第六十

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

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

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

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

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

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

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

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

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

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

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

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

措施。”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