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Уведомление Народного банка Китая о публичном сборе мнений по проекту «Положения об обработке операций с банковскими векселями городских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банков через систему крупных платежей» и трём другим нормативным документа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закон / законопроект 2026-05-09 15 563 знаков Электронная коммерция и платеж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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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ействующая редакция. Последнее изменение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08.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修订《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银办发〔2004〕206号印发)等4件规范性文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kai@pbc.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修改支付系统相关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付系统相关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9日。

附件1.《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pdf

附件2.《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起草说明.pdf

附件3.《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起草说明.pdf

附件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及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5月9日

附件1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防范银行汇票的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10 号公布)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汇

票业务的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银清算公

司)、城银清算公司的成员机构(以下简称成员机构)以及

与城银清算公司签署代理兑付银行汇票协议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兑付行)。

城银清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成员机构提供资

金清算服务。

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与城银清算公司签订支付清

算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城银清算公司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

统处理的,应建立应急渠道。

本办法所称应急渠道,是指大额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发

生故障时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的途径。

第四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银行汇票资金,采取实

时、逐笔、全额的清算方式。

成员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实时将银

行汇票资金移存至城银清算公司的清算账户。

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

系统及时向城银清算公司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

城银清算公司收到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并确认无误

后,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实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分别汇

划至申请清算银行汇票的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五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银行汇票,采取批量、差额

清算方式。

成员机构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根据当日签发和兑付的银

行汇票业务,抄制清单,缮制凭证,及时提交城银清算公司

据此办理资金清算。

协议兑付行兑付的银行汇票业务由协议清算行于每日

营业终了前进行汇总,并抄制清单,及时提交城银清算公司

办理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协议清算行,是指由协议兑付行总行指定

的、负责与城银清算公司在应急情形下进行银行汇票资金清

算的本行营业机构。

第六条 成员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

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冠以成员机构名称和统一的标识图

案,由城银清算公司统一印制。

汇票专用章式样由城银清算公司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汇票专用章由城银清算公司统一组织刻制。

第七条 城银清算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开立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银行汇票资金。

成员机构与协议兑付行通过其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开立的清算账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

城银清算公司应为成员机构设立分户账,用于银行汇票

资金清算。

城银清算公司应在协议清算行开立汇票清算专用账户,

用于在应急情形下向协议兑付行支付银行汇票资金。

第八条 城银清算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

(二)对成员机构银行汇票业务进行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成员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四)负责成员机构汇票专用章、银行汇票凭证的组织

订货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和管理;

(六)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做好风险管理,要求成员机构不得从事或协助从

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签发、兑付和清算

第九条 成员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凭证可用计算机打印或经手工签发。采用计算

机打印的,当银行汇票记载事项中存在字库缺省字或字符超

长情况,应当手工签发。

银行汇票凭证联和解讫通知联应注明“请向城商行或

XXX 行(行号)申请清算”字样。

第十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成员机构签发银行汇票,

应逐笔及时将汇票第一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后传真至城银清

算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对持票人或通过票

据交换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

定审核。

第十二条 银行汇票密押的审核:

(一)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兑付银

行汇票的,将银行汇票密押信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城银

清算公司审核;

(二)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将

银行汇票密押信息传送至城银清算公司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的成员机构或协议

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时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城银清算公

司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城银清算公司确认无误后,

实时将兑付资金汇划至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兑付行。

成员机构或协议兑付行收到银行汇票清算资金后抵用。

如有多余款项的,由城银清算公司及时汇划至签发行。

第十四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成员机构,将银行汇票

密押信息发送城银清算公司审核,审核无误后付款。

成员机构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前,逐笔抄制清单,缮制汇

划凭证,及时提交城银清算公司处理。

如有多余款项的,由城银清算公司及时汇划至签发行。

第十五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协议兑付行,兑付银行

汇票时应通过行内系统向协议清算行发送银行汇票核对密

押和资金清算请求。

协议清算行将银行汇票密押信息发送城银清算公司审

核,收到城银清算公司审核无误的信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

金汇划协议兑付行。协议兑付行收到银行汇票清算资金后抵

用。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由成员机构按《支付

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核。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的成员机构,应通过大额

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请求。城银清算公司确认无

误后,将该笔移存资金退回成员机构。

(二)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成员机构,审核银行汇票无

误后付款,并在每日营业终了前,逐笔抄制清单,缮制汇划

凭证,及时提交城银清算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 逾期银行汇票的处理: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的,城银清算公司在提示

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的下一营业日将银行汇票移存资金通过

大额支付系统退回签发行。

(二)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

一个月后的下一营业日的营业终了前,成员机构应逐笔抄制

清单,缮制汇划凭证,及时提交城银清算公司处理。

第十八条 核销银行汇票的处理: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成员机

构,其银行汇票全额兑付后,城银清算公司即向成员机构发

送全额兑付通知书,成员机构据此核销银行汇票;部分兑付

的,成员机构根据多余款退回凭证核销银行汇票。

(二)通过应急渠道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成员机构,根

据城银清算公司定期提供的明细清单核销银行汇票。

第十九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成员机构,兑付银行汇

票时先向城银清算公司查询,待收到城银清算公司查复确认

后付款。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的协议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时由协

议清算行向城银清算公司查询,待收到城银清算公司查复确

认后付款。

第二十条 撤销银行汇票清算请求的处理: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成员

机构和协议兑付行,不能重复向城银清算公司发送银行汇票

资金清算请求。

未及时收到城银清算公司清算资金的成员机构和协议

兑付行,可电话跟踪查询;持票人要求退回银行汇票的,成

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应当先向城银清算公司申请撤销该笔

银行汇票的清算请求,待收到城银清算公司已撤销清算请求

的回复后,将该银行汇票退回持票人。

(二)通过行内系统申请银行汇票清算的协议兑付行,

不能重复向协议清算行发送银行汇票密押核对和资金清算

请求。

未及时收到协议清算行清算资金的协议兑付行,可电话

跟踪查询;持票人要求退回银行汇票的,协议兑付行应当先

向协议清算行申请撤销该笔银行汇票的清算请求,待收到协

议清算行已撤销清算请求的回复后,将该银行汇票退回持票

人。

第二十一条 城银清算公司收到银行汇票申请清算请

求,如签发行未移存资金的,应及时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

收到城银清算公司的查询,应立即移存该笔汇票资金。

第三章 查询和查复

第二十二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工作时,应

当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城银清算公司、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在办理银行汇票

业务时,发现疑点应立即查询,收到查询应在大额支付系统

相关时间要求内查复。

第二十三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发出查询:

(一)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三)重复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

(四)重复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

(五)实际结算金额计算有误;

(六)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大额支

付系统办理。

查询查复的一方未接入支付系统或无法通过支付系统

查询或查复的,应通过传真方式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成员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全额移存

资金。

成员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银清算公司根据拖延移

存的金额和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超额准备金利率计

收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应急渠道清算银行汇票的成员机构

必须保证有足额的清算资金。

成员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敷清算的,应当立即补足头

寸。

第二十七条 城银清算公司应及时办理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业务,不得拖延清算。

城银清算公司延迟支付兑付行资金的,根据延迟支付资

金的金额和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超额准备金利率计

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银清算

公司依约定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由城银清

算公司予以通报:

(一)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

(二)拖延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

(三)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的;

(四)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的;

(五)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发生丢失或被盗的;

(六)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的;

(七)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

(八)泄露银行汇票密钥的;

(九)恶意透支签发银行汇票。

第二十九条 成员机构有第二十八条行为之一,危及城

银清算公司正常清算业务,损害其他成员机构权益的,城银

清算公司有权依约定暂停清算该成员机构的全部或部分银

行汇票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成员机构整改后,应向城银清算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城

银清算公司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成员机构,应自验收完毕之

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恢复清算该成员机构的银行汇票业

务。

第三十条 发现成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具有较

大风险隐患的,城银清算公司应当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风险

防范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中,成员机构之间遇

到争议问题的,可由城银清算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成员机构和协议兑付行之间遇到争议问题时,由城银清

算公司与协议兑付行总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

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 日起施行。《中

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

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

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

办发〔2004〕206 号)同时废止。

Перевод на русский: GigaChat-3-Ultra, 16.09.2026. Машинный перевод, вычитывается редакцие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