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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редакция 1 → 2 ·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17 02:18 · +71 −71 строк

为推动形成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新格局,健全银行卡清算业务监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形成《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aymentcard@pbc.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
清算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决定》(国发〔2015〕2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
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
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
包。
第五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
第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赌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
资银行卡清算业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
依规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法定职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法定职
责,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
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
第十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
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文译本为准。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
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就有关事项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
起30 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
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意
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 年。
第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 年。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逾
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
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筹备或开业申请材料后变更以下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筹备或开业申请材料后变更以下事项
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撤回原提交申请材料:
(五)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后,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后,
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
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
第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
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
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第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能力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
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其中,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
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拥有5年以上金融、经济领
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拥有5 年以上金融、经济领
域的从业经验。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十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
第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
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任职
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采取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采取
查询有关国家机关、信用信息平台、拟任职人员曾任职机构,
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
以下条件:
守法合规记录和与职务相适应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二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请人。
第二十三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正式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正式
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准文件注
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
务是指:
卡。
第二十五条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
务的,应当至少在提供服务前30 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
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担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担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内,
任或者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改任、兼任
本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
本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 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更新任
职资格材料。
第二十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30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
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
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
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应当注销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
第三十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
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
分工清晰、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制定完善的内控、审计
和问责机制,并确保独立经营。
第三十二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建立涵盖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外包服务
付受理终端类别和特约商户类型等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本品牌银行卡发卡标
第三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本品牌银行卡发卡标
准和受理规范,制定机构间交易处理、资金清算及结算规则,
保障银行卡清算业务有序、高效处理。
第三十四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成员机构管理规则,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成员机构管理规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成员管理,不得限制成员机
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组织架
第三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组织架
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各类
业务风险、声誉风险、信息与数据风险等相关风险。
第三十六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和
第三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和
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示成员机构对存在风险的交易、银行卡、
支付受理终端和特约商户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建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建
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异地灾备系统,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保障银
行卡清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交易信息
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按规
定保存交易信息、交易记录、业务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差错与争议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差错与争议处理规则
和系统,公平、公正处理差错与争议业务。
第四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授权发行与受理本
第四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授权发行与受理本
品牌银行卡、交易处理与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差错处理、信
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承担合作业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
第四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
构对所获得的金融数据保密。
第四十二条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相关交易处
第四十二条 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相关交易处
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原则上应当自
开业之日起3年内,将涉及境内成员机构的核心业务迁移至本
开业之日起3 年内,将涉及境内成员机构的核心业务迁移至本
机构处理,并就迁移工作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三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
第四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
守跨境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跨境交易真实
性与合规性管理,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第四十四条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
第四十四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
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
不得协助境外机构超范围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银
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的合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进行现场
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对辖区内银行卡清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对辖区内银行卡清
算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
第四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
项发生当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
第四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业务发展情况等必要信息,并于
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报告内
每年3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法规定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报告事项。
第五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
第五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
正常运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银行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
算管理规定、危害银行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违反反洗钱、反恐
第五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违反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定职责,责令限
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
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
准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及以上分支机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
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其
前建立的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
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
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银行卡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银行卡清算
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