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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
第一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
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
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
全监管,适用本法。
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
第三条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
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
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
第四条
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
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
第五条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
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
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
第六条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
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
第七条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
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
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
第八条
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
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
第九条
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
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
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
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
第十条
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
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
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
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
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
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
第十三条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
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
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
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
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
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
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
参与标准制定。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
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
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
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
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
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
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
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
判、预警工作。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
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
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
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
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
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
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
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
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
伦理。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
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
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
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
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
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
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
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
核、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
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
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
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
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
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
力。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
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
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
据安全。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
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
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
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
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
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
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
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
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
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