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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редакция 1 → 2 ·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12 02:41 · +47 −99 lines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公布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
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
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
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
第二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
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
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
第三条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
第四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
第五条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
奖励。
第二章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
第七条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
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
第八条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
第九条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
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
第十条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
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
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
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第十四条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
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
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
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
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
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
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
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
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
时至24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
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
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
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
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志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
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
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
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
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
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