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举措,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hifujigou@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7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7日。 附件1: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7月18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 称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分配监管资 源,促进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 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 下称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 息,按照本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判断的监管过程。分类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三条(评级原则)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由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原 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统筹组织支付机构 分类评级工作,建立健全由支付结算部门牵头,科技、反洗 钱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评级指标)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包括公司治理、 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 措施、经营稳健性等七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 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 第六条(评级方法)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方法主要包含 以下内容: (一)评级模块分值设置。评级满分为100 分,各评级 模块的分值如下:公司治理(10 分)、业务规范(25 分)、 备付金管理(10 分)、用户权益保护(10 分)、系统安全 (15 分)、反洗钱措施(15 分)、经营稳健性(15 分)。 (二)评级要素和评级模块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 值,其中对定性指标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 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根据支付机构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 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 分加总。 (三)评级得分。由各评级模块得分加总后获得。 (四)评级调整因素。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 (五)评级结果确定。结合评级得分和评级调整因素, 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第七条(评级频率)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评价期为前一年度。分类评级工作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评级 结果调整的,可以将上述情况纳入当期评价。纳入当期评价 的事项不再纳入下一评价期评价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资源配置情 况适当调整分类评级工作频率。 第八条(加分项)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 加分,合计最高加5 分: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政策落实并取得显 著成绩的; (二)主动协助监管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第九条(减分项)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减分,合计最高减15 分: (一)未按时或者按规范要求报送分类评级材料的; (二)违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 立的; (三)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四)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 服务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计分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业监管要点、 市场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 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 确。 第三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评级结果)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 (AAA、AA、A)、B(BBB、BB、B)、C(CCC、CC、C)、D、 E,共5 类11 级。 ## 评级得分在90 分(含)至105 分为A 类,其中,100 分 ## (含)以上为AAA 级,95 分(含)至100 分为AA 级,90 分 ## (含)至95 分为A 级;75 分(含)至90 分为B 类,其中, ## 85 分(含)至90 分为BBB 级,80 分(含)至85 分为BB 级, ## 75 分(含)至80 分为B 级;60 分(含)至75 分为C 类, ## 其中70 分(含)至75 分为CCC 级,65 分(含)至70 分为 ## CC 级,60 分(含)至65 分为C 级;30 分(含)至60 分为 ## D 类;30 分以下为E 类。 ## 第十二条(E 类情形认定)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 ## 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E 类机构: (一)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 (三)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 付业务的; (四)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 号发布)规定的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情形的。 第十三条(评级结果衡量标准)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 果是衡量支付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 ## A 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优异,经营规范,无违规情节 或违规情节轻微,风险防控能力强。 ## B 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良好,经营较规范,违规情节 较轻,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 C 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一般,违规情节一般,风险防 控能力一般。 ## D 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较差,违规情节较重,风险防 控能力较弱。 ## E 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差或存在直接被评定为E 类的 情形。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情节,风险防控能力弱。 第十四条(监管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 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管重点,制 定监管计划及措施: ## (一)对A 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 别的监管措施。 ## (二)对B 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 进行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 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 ## (三)对C 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 提高监管谈话频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 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同时,视整改情况将 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象。 ## (四)对D 类、E 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 直至整改结束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重点抽查对象, 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对存在重大 涉案线索的机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2.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强化备付金存放与使 用、支付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监管; 3.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通报风险情况,在自律检查、外 包机构管理等方面强化约束; 4.向清算机构通报风险情况,加强备付金出入金管理及 支付交易监测。 ## 对于C 类、D 类、E 类支付机构,若本年度内已经开展 过执法检查且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 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决定下一年度是否对其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评级结果使用范围)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 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 披露。确有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以适当 方式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提供,但应当要求其不得 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开。 支付机构不得将分类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 商业目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适用对象)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 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 分类评级工作期间,若支付机构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支 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对其进行评 级。 第十七条(自评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全面 完整开展自评,如实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 的监管措施,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每年4 月30 日前 报送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自行承担提供虚假、错误数据和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初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 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 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 举报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综合分 析支付机构相关信息,采取检查调查、现场核实、征询意见 等手段,就支付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支付机 构评价计分,于每年6 月30 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初评报告 和初评计分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复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分类 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分类评级最终结果,于每年8 月31 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和得 分情况。 第二十条(通知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 过监管约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支付机构通知分类评级 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收到分类评级结果后, 应当于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加盖公 司公章的整改方案。 支付机构对分类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分类评 级结果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说明材料;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视情提请中国人民银行 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 机制,强化业务合规、风险状况、自律管理等方面信息的互 通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 共享,及时通报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情况、支付机构分类评级 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 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2〕17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银行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106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 相关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17〕21 号)同时废止。其他 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此前发布 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设置分类管理措施的规定,凡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 附 ##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 一、自评报告编写要求。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评级计分标 准进行自评,编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需根据计分标准逐条描述 评分依据,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以经审 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业务数据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季度数 据为准。 二、材料报送要求。自评报告需提交纸质材料,包括完整的 自评报告1 份、“系统安全”部分自评报告1 份、“反洗钱措施” 部分自评报告1 份。说明材料应当根据分类评级指标顺序进行编 号,与自评说明一一对应。说明材料需通过数据光盘提交,一式 3 份。 三、材料真实性要求。支付机构应对提交的自评报告和说明 材料出具真实性声明承诺函(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 字)。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监管,合理 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监管实践, 修订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银发〔2016〕 106 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形成《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稳健 运行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加强金 融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 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修订《办法》, 全面评价支付机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并根据评级结果采 取分类监督措施,有助于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切实 提高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修订《办法》是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 条例》的必然要求。2023 年12 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 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提出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 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保障《条例》有关要求落 实落细,有必要修订《办法》,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行业监管重点等调整分类评级指标,充分发挥分 类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 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的定义及工作 原则。二是明确建立由支付结算部门牵头,科技、反洗钱等 相关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工作机制。 (二)评级指标及方法。一是明确评级指标、评级方法 和加减分项内容。二是规定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 次,中国人民银行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评级计分 标准。 (三)评级结果及运用。一是明确5 类11 项评级结果 ## 的对应评分区间以及E 类特殊情形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各类 评级结果对应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衡量标准,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的对应监管措施。三是明确评级结 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 披露。 (四)组织实施。一是明确评级对象为设立满一年的支 付机构。二是明确支付机构自评、分支机构初评、总行复评、 通知评级结果的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 (五)附则。规定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三、起草过程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专题调研、 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了分支机构、 清算机构、行业协会、有代表性的支付机构等意见,并采纳 了其中大部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