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paymentcard@pbc.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等4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等4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附件1: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8月29日 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 件规范性文件 有关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 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05〕第23 号)等4 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 改: 一、《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23 号)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 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 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111 号) (一)删除第一条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 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 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 倍”的表述; (二)删除第六条; (三)删除第八条中“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 天向人 民银行报告”、“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 年2 月9 日前,填 报2017 年1 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的表述。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 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 号)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句修改为“其中国家开发银 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 定名称”。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和第二句修改为“国家开 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 商业银行,可由其总行或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备案。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 镇银行、外资银行及未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 市商业银行的专用章式样参照附式一,由其自行确定,报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二条; (四)在第三条最后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 行汇票专用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的表述; (五)将末段修改为“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相关单位”。 (六)将发文对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 商业银行”,将全文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修改为“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 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 号) (一)将第三条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修 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并删除“清算行的存款 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的 表述; (二)删除第六条。 《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 件规范性文 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中 国人民银行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 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23 号)等4 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央行金融法 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 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 要。党的二十大指出,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 完善央行金融法治体系,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 (二)结合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支付领域制度建设。 支付领域制度建设起步较早,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台距今已 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部分制度规定与业务实践出现一定 差异,需进行修改以更好服务金融实践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公告》对4 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情况如下: (一)《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05〕第23 号)。 本文中关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交易纠纷处置等有关规 定已不符合当前的业务实际,需进行修改。一是删除电子支 付交易限额相关规定;二是完善交易纠纷处置相关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111 号)。 结合业务实践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删除关于信用 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的规定;二是删除信用卡业务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三是删除利率报送相关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 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 号)。 本文适用的机构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并 立足前瞻性,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汇票专用 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的兜底条款,为后续新主体的业务 执行预留政策依据。此外,本文第二条关于专用章更换时间 的规定属阶段性工作安排,现已完成,予以删除。 (四)《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 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 号)。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清算行接收的存款已不限于 香港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使用内地 银行卡的有关规定也已不再适用,故删除第三条相关表述和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