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拟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jzqyj@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邮编:100033),并在信封上注明“102号文修改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1: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7月26日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 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 关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 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 号)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二)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中增加 第三段,内容为“采用人工查询的,要实现查询、审核等环 节的分离,坚决杜绝‘一手清’操作;采用自动触发查询的, 要严格设置规则、专人管理,不因系统触发而放松合规管理。 ## 对于查得的原始PDF 文件数据、包含原始返回XML 消息体全 部要素的记录数据,接入机构要按高敏感性数据进行全流程 安全管理;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 息,或将征信信息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二、删除第六条及附件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 入机构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评级管理办法》。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六、建立征信信息安全监管走访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围绕上述政策措施的贯彻 落实情况,针对接入机构逐级建立征信信息安全监管走访机 制”。 同时,删除附件4《征信信息安全巡查试行办法》。 四、将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其中,将“考核评级与巡查结论”和“考核评级结果、 巡查结论”修改为“监管走访情况”,将“对于问题严重的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成其调整其用户管理权限,直至暂停 为其提供征信查询服务”修改为“对于问题严重的机构,由 运行机构或接入机构调整其用户管理权限”,删除“在金融 系统内部予以通报”和“确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评级结 果”。 五、删除“其他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接入机构 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将全文中的“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 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修改为“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 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2021〕26 号),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信息安全管 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 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 号)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部分监管措施、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 核评级制度、征信信息安全巡查制度等; (二)修改部分操作规则,涉及征信信息查询、流转、 使用管理等方面; (三)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接入机构的征信信 息安全管理,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 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参照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