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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редакция 1 → 2 ·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12 02:42 · +100 −201 стро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录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八章
则
附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
第二条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
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
第三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
第四条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
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
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
第五条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
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
第六条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
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
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
第七条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
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
第八条
第八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
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第九条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第十条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
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
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
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
环境。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
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
… 1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
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
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
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
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
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
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
… 5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
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
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
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
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
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
… 5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
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
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
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
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
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
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
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
… 4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
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
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
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
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
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
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
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
第二十八条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
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
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
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
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
告知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
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
第三十三条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
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
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
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
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
… 9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
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
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
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
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
同意。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
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
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
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信息。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
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
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
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
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
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
… 9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
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
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
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
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
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
… 8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
… 1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
保护职责的部门。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
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
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的部门。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
… 4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3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
必要;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三年。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 8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
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
通知个人。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
… 6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
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 3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
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
… 4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
… 7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
… 8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
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
… 4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
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
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
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
系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
… 9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
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
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
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
… 2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
权责任。
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数额。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
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
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
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
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5 строк без изменений …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
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
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