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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
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
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第二条
第二条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
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
第三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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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的数据。
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
数据的行为。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
第四条
第四条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
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
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
第五条
第五条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
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
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
第六条
第六条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
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
第七条
第七条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
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应用水平和安全保障
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
第八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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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
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
第九条
第九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
究政务数据共享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总结、推广政务数据
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
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
第十条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
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组织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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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
(六)本部门其他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目录管理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
第十二条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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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
数据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
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
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
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
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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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
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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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
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
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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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职责变化
导致政务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政府部门应当自调整、变化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
第十八条
第四章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
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
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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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
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
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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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
对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经本部
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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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
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
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政务
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
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
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
核流程,缩短审核和提供共享政务数据的时间。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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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
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
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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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
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
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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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
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
结果。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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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
当按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门应当与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
门备案。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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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同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生政务数据共
经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务
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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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共享政务数据的使用场景、使用过
以查阅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有关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章
平台支撑
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第五章平台支撑
第三十条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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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
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支撑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
的,可以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
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
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
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
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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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
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
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
全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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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务数据分类分
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
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
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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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
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政务
数据安全。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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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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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
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务数据共享
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情况、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数
据应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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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政务大数据体系;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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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六)未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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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
例规定根据各自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