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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редакция 1 → 2 · зафиксировано 2026-09-12 02:41 · +14 −28 строк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
第二条
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
息。
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
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
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
名称等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
第四条
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
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
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
第五条
第五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
信息。
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
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
第六条
第六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
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
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
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
第七条
第七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
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
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
内容如实提供。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
第八条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
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
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
重复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第九条
第九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
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
第十条
第十条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
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
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
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
人员涉税信息。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